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1188號
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CHAIYASAENGSONGCHAI(中譯名:送猜)
選任辯護人 王冠婷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CHAIYASAENGSONGCHAI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壹拾肆年參月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CHAIYASAENGSONGCHAI(中譯名:送猜,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項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該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被告係逃逸失聯移工,足見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執行羈押,114年1月15日第1次延長羈押,至114年3月14日,2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前項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4年3月15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廖 慧 娟
法 官 陳 淑 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孫 銘 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