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187號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蔡策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 丁笠航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6,7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書記官冒佩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187號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蔡策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 丁笠航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6,7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書記官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