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重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致死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五號
原告乙○○原告己○○原告庚○○原告辛○○原告丁○○原告戊○○原告丙○○兼右六人法定代理人甲○○共同訴訟代理人蔡順複代理人 孫明煌 律師被告 史民政 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一三號傷害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二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張國忠
法官丁智慧法官林宜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