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4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4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4677號上訴人即被告 傅久峯 被上訴人即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被告建源光電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蘇佳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3年1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聲明:㈠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412萬9,270元本息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上訴人所提起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應為431萬7,326元(計算式詳後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5,6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書記官劉曉玲附表:
請求項目編號類別計算本金起算日終止日計算基數年息給付總額項目1(請求金額289萬489元)1利息289萬489元112年7月12日113年8月8日(1+28/365)3.72%11萬5,774.78元2違約金289萬489元112年8月13日113年2月12日(184/366)0.372%5,405.69元3違約金289萬489元113年2月13日113年8月8日(178/366)0.744%1萬458.83元小計13萬1,639.3元項目2(請求金額123萬8,781元)1利息123萬8,781元112年7月12日113年8月8日(1+28/365)3.72%4萬9,617.76元2違約金123萬8,781元112年8月13日113年2月12日(184/366)0.372%2,316.72元3違約金123萬8,781元113年2月13日113年8月8日(178/366)0.744%4,482.36元小計5萬6,416.84元合計431萬7,326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