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94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9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946號聲請人 鄭國榮 (即 鄭振順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本件聲請人主張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已依法聲請公示催告獲
准(案列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1339號),於民國113年8月27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申報期間3個月業已屆滿,迄今無人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又於申報期間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書記官林鈞婷附表:113年度除字第194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1-ND-0528307-311000002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1-ND-0528308-511000003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1-ND-0528309-711000004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1-ND-0528310-311000005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1-ND-0528311-511000006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1-ND-0528312-711000007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1-ND-0528313-911000008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1-ND-0528314-011000009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1-ND-0528315-211000010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1-ND-0528316-411000011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6-NX-0009539-01432012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7-NX-0027640-41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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