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建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建字第27號原告即反訴被告華麗大飯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焦治國 訴訟代理人 黃勝文 律師
莊頌瑞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艾迪奧空間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建廷 訴訟代理人 陳思合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1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工程法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書記官鄭汶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