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04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20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2044號聲請人 張人禮代 理人 賴潔瑩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48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書記官邱美嫆附表: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滙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滙豐安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1-3089328-411000002滙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滙豐安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1-3089329-011000003滙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滙豐安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1-3089330-511000004滙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滙豐安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1-3089331-111000005滙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滙豐安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1-3089332-811000006滙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滙豐安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1-3089333-411000007滙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滙豐安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1-3089334-011000008滙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滙豐安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1-3089335-711000009滙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滙豐安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1-7021767-218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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