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81號
原告 李建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麗淑 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314,5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0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書記官蔡佩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81號
原告 李建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麗淑 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314,5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0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書記官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