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7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7118號聲請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朱玉龍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朱玉龍(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之母「 周秋香 」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聲請人未提供相對人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役政系統查詢)。
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