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189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1898號
原   告 高雄市私立九如長期照顧中心
法定代理人  許展鴻
被   告  周林鳳美
       周振國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周林鳳美、周振國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
  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
  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63,000元及至本
  件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
  ,暨至民國101年1月1日起,按月給付21,000元之照顧服
  務費用。然訴之聲明第一項後段,原告未於訴狀載明其所請
  求與被告間按月給付照顧服務費用期間為何,使本院無法核
  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具狀陳報
  其按月給付照顧服務費用之期間究應至何日為止,俾核定裁
  判費。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顏銀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湯正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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