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1898號
原 告 高雄市私立九如長期照顧中心
法定代理人 許展鴻
被 告 周林鳳美
周振國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周林鳳美、周振國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
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
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63,000元及至本
件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
,暨至民國101年1月1日起,按月給付21,000元之照顧服
務費用。然訴之聲明第一項後段,原告未於訴狀載明其所請
求與被告間按月給付照顧服務費用期間為何,使本院無法核
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具狀陳報
其按月給付照顧服務費用之期間究應至何日為止,俾核定裁
判費。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顏銀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湯正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