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10年度旗小字第187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旗小字第18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陳彧
       柯易賢
被   告  黃文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
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壹仟玖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陸
萬伍仟陸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自民國一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萬壹仟玖佰捌拾陸元為原
告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
旗山簡易庭法官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
書記官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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