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10年度旗小字第180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旗小字第180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高振洋
被   告  韓翼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
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六年八月
二日起至民國一一○年七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
自民國一一○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壹仟捌佰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
旗山簡易庭法官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
書記官潘維欣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