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7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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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79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財池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6891號),就普通傷害及公然侮辱部分,本院認有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判決情形,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第277條第1項、第309條第1項之罪,須告訴乃論;分別為刑法第287條本文、第314條所明定。經查,本案被告陳財池因家暴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嫌、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均屬告訴乃論之罪。茲被告與告訴人 阮氏 碧泉 於民國101年1月19日成立和解,告訴人撤回對被告之告訴等情,有調解筆錄影本乙紙及撤回告訴狀附卷可憑(見本院101年度嘉簡字第80號卷第39-40頁)。揆之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傅曉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書記官陳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