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484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84號

原告 張祖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余俊霖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二、被告余俊霖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之地址。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書記官郭娜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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