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84號
原告 張祖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余俊霖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二、被告余俊霖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之地址。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書記官郭娜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