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09號

原告芮卡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尹琛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雲婷康金 得企業社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

書記官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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