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2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吳若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更生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之聲請;債務人與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生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之聲請,不另徵收聲請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3項、第153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本院於114年1月20日收受聲請人債務更生陳報狀表明欲聲請更生),未於調解不成立之日(113年12月24日)起20日內提出聲請,且未繳納裁判費,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靜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