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623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2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李哲倫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江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民國113年度訴字第62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前段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李哲倫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3日以113年度訴字第623號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業於同年2月4日送達上訴人(見本院卷第69頁送達證書),詎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等件在卷可稽,故上訴人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湘琳

                  法 官 王慧惠  

                  法 官姜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煜庭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