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5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5571號聲請人 杜瑞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永騰 即永有企業工程行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永有企業工程行之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