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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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149號附民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蘇德來 訴訟代理人 林俊谷 附民被告 黃建忠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易字第568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林臻嫻
法官莊政達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慈容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