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監宣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監宣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監宣字第102號聲請人 江枝清 相對人 江秀麗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無住所或居所者,得由法院認為適當之所在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1項第1款、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江秀麗雖設籍於桃園市○○區○○里○○00號,惟其目前實際之住所地係在「新竹縣○○鄉○○村○○○街○○號」,目前人亦在上址,有家事聲請狀在卷足參。依上開法律規定,江秀麗目前實際住所係位於新竹縣湖口地區,本件應專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培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書記官陳亭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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