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0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0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03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揚凱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2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揚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係以:受刑人陳揚凱前因強盜等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規定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二、經查,上開受刑人陳揚凱前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1月確定,移送執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5年9月23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771070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9年10月2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52日、外役監縮短刑期日數為8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9年6月13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9月23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77107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育菁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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