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729號原告 李太山 原告協誠通運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太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呈峰營造有限公司登仰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5,264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4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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