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43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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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4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437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王進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陸仟壹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書記官劉文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