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 朴小 調字第72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
民國97年11月12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
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 記 官 林朝雄
通 譯 鍾若喬
調解委員 黃征雄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乙○○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聲明陳述同前。
相對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答辯同前。
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予退還裁判費。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玖萬元。
二、給付方法:自民國(下同)九十七年十二月十日給付壹萬元
,餘額捌萬元自九十八年一月十日起至同年十月十日止,按
月於每月十日各給付捌仟元,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朝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