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550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5502號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10月31日上午9時49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1月7日
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謝雨真
  書 記 官 鄭翠蘭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參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萬捌仟柒佰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柒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利息餘額查詢、交易記錄一覽表、小額
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
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
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鄭翠蘭
法  官謝雨真
以上正本係造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書 記 官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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