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219號聲請人 傅欣惠 相對人 陳秀龍
陳修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事件,業經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26號、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0年度上字第102號、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78號判決確定,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依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1項之規定,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本院得僅先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費用計算書及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
二、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異議。
書記官劉文倩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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