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催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427號聲請人 戴秀霞 即 趙其倫 之繼承人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趙其倫全體繼承人印鑑證明正本過院參辦。
二、請提出 趙若彤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