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交易字第15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交易字第153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明宏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子儀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交易字第15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交易字第153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明宏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子儀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