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7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756號聲請人 張正諺 被告 張正宏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2年度聲羈字第260號案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刑事訴訟法第18條固定有明文。然所謂當事人,依同法第3條規定應以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為限,倘非上開法條所列舉之當事人,依法本無聲請法官迴避之權(最高法院19年抗字第106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案刑事聲請法官迴避狀之當事人欄僅載明「被告受刑者之弟弟張正諺」,且狀尾僅有「具狀人張正諺」之簽名,有前揭聲請狀附卷可按,足認本案聲請應係由被告弟弟張正諺提出聲請無訛,則聲請人張正諺既為被告弟弟,揆諸上開說明,其不具訴訟法上當事人地位,即非前開案件之當事人,依法自無聲請法官迴避之權,本案聲請與法顯屬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柏駿
法官陳建宇法官高思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任鈞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