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19號上訴人即原告慕義地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維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榮德 、 林榮吉 、 林榮輝 、 陳盈汝 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6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萬9,320元。
理由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萬9,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書記官黃英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