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清字第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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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清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清字第4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廖明賢 代理人 洪惠平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1.提出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2.陳報聲請人現有無領取其他社會救助補助金?並請提出目前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款及租金補助之證明資料。
3.提出聲請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4.聲請人之醫療狀況是否列記支出?並請提出相關醫療紀錄證明。
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震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書記官陳𥴡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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