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2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壯翰 代理人 張琇惠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1.提出聲請人目前每月薪資證明文件與勞健保負擔情形,如無薪資證明文件,請出具收入切結書。
2.提出聲請人現每月必要生活支出之項目、金額、相關資料及證明。
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震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書記官陳𥴡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