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55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5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易字第55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毒偵字第896號),本院於準備程序中經訊問被告自白犯罪後,並經本院合議庭裁定認為宜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貳包(毛重共計零點陸公克,取零點零壹柒公克化驗,餘零點伍捌參公克),均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分裝杓、玻璃球各壹個及吸管貳支,均沒收。
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亞甲二氧基苯乙基胺(即MDMA)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51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1年3月27日以91年度毒偵字第31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猶不思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概括犯意,自93年12月中旬某日起至94年1月19日上午
9時許止,連續多次在臺北縣新店市○○路○○○號檳榔攤內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期間約2、3日施用1次。嗣於94年1月19日晚間6時20分許,在上開檳榔攤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2包(毛重共計0.6公克,取0.017公克化驗,餘0.583公克)、分裝杓、玻璃球各
1個及吸管2支。
二、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核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本院於準備程序中經訊問被告自白犯罪後,並經本院合議庭裁定認為宜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理由
一、前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供承不諱,而被告於94年1月19日為警查獲當日所採尿液,經送請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酵素免疫分析法(EIA)及氣相層析質譜儀法(GC/MS)檢驗結果,均檢驗出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該公司94年2月21日所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紙在卷(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核退毒偵字第484號偵查卷第6頁)可稽。此外,復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2包(毛重共計0.6公克,取0.017公克化驗,餘0.583公克),亦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4年
5月19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紙附卷(見本院卷第35頁)可參,且有分裝杓、玻璃球各1個及吸管2支扣案可資佐證。
又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51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1年3月27日以91年度毒偵字第31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見本院卷第
5頁至第6頁、前揭偵查卷第34頁)可按。綜上所述,堪認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自得採為論罪之依據。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上揭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已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其先後多次施用第二級毒品之行為,時間緊接、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56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品行、智識程度,及前已有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之犯行,並經觀察勒戒後,竟再度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顯見其意志力不堅,且對身體健康所生之危害,及犯罪後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復能坦認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2包(毛重共計0.6公克,取0.
017公克化驗,餘0.583公克),係屬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予以沒收銷燬之。至鑑驗所耗用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另扣案之分裝杓、玻璃球各1個及吸管2支,均係被告所有供施用毒品之器具,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承在卷(見本院卷第32頁),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56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奇孟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4年6月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蔡正雄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葉潔如中華民國94年6月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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