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6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一三二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揭保證金之沒入,應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六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同日由被告自行繳納現金後,予以釋放,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及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各一份在卷可稽。嗣被告經本院合法傳拘無著,有本院刑事報到單、送達證書、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各一份在卷可參,且被告並非在監在押,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一份存卷為憑,足徵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二萬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林臻嫺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文茹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