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6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26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64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榮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8年度執聲字第13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榮森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榮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訂有明文。參其立法意旨,除在於緩和多數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外,更避免責任非難之重複,尤重在矯治犯罪行為人、提升其規範意識,及回復社會對於法律規範之信賴,是就應併合處罰之複數有期徒刑採行加重單一刑主義,以期責罰相當。乃法院就應併合處罰之數個有期徒刑宣告定其應執行刑時,除應遵守上開法文所定之外部界限,並應受不得明顯違反公平正義、法律秩序理念及目的之規範。具體而言,若所犯數罪雖屬相同之犯罪類型,但所侵犯者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低,則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再者,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
三、查受刑人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分別判決如附表所示,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其中如附表編號11所示之罪,得易科罰金,如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則屬不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定刑聲請切結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6頁),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11罪,雖均為毒品類型犯罪,惟其犯罪類型分屬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轉讓禁藥(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態樣、手段有異,所侵害之社會法益與法規範目的亦不盡相同,並佐以附表編號1至9所示9罪部分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年5月等情,經審酌上揭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及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之非難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林庚棟法官廖建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年3月.│有期徒刑6年3月.│有期徒刑6年2月.│├────────┼──────────┼──────────┼──────────┤│犯罪日期│106年11月28日│106年10月28日│106年12月03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4782號│第4782號│第4782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478號│107年度訴字第478號│107年度訴字第47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2月27日│107年12月27日│107年12月27日│├───┼────┼──────────┼──────────┼──────────┤││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478號│107年度訴字第478號│107年度訴字第478號││判決├────┼──────────┼──────────┼──────────┤││判決│108年01月21日│108年01月21日│108年01月21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至9曾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7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5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年1月.│有期徒刑2年2月.│有期徒刑2年2月.│├────────┼──────────┼──────────┼──────────┤│犯罪日期│106年12月14日│106年10月07日│106年10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4782號│第4782號│第4782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478號│107年度訴字第478號│107年度訴字第47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2月27日│107年12月27日│107年12月27日│├───┼────┼──────────┼──────────┼──────────┤││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478號│107年度訴字第478號│107年度訴字第478號││判決├────┼──────────┼──────────┼──────────┤││判決│108年01月21日│108年01月21日│108年01月21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至9曾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7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5月│└────────┴────────────────────────────────┘┌────────┬──────────┬──────────┬──────────┐│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轉讓禁藥│├────────┼──────────┼──────────┼──────────┤│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2月.│有期徒刑2年2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6年10月25日│106年12月06日│106年09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4782號│第4782號│第4782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478號│107年度訴字第478號│107年度訴字第47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2月27日│107年12月27日│107年12月27日│├───┼────┼──────────┼──────────┼──────────┤││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478號│107年度訴字第478號│107年度訴字第478號││判決├────┼──────────┼──────────┼──────────┤││判決│108年01月21日│108年01月21日│108年01月21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至9曾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7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5月│└────────┴────────────────────────────────┘┌────────┬──────────┬──────────┬──────────┐│編號│10│11││├────────┼──────────┼──────────┼──────────┤│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7年02月06日│107年02月06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7年度毒偵│桃園地檢107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360號│字第1360號││├───┬────┼──────────┼──────────┼──────────┤││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3693│107年度上訴字第3693│││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8年01月15日│108年01月15日││├───┼────┼──────────┼──────────┼──────────┤││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確定├────┼──────────┼──────────┼──────────┤││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3693│107年度上訴字第3693│││判決││號│號│││├────┼──────────┼──────────┼──────────┤││判決│108年02月11日│108年01月15日││││確定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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