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勞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重勞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勞訴字第27號原告 張廣澤 訴訟代理人 施習盛 律師被告達穎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安重 訴訟代理人 吳肇喜
劉芷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八年八月九日下午四時十分於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世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書記官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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