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5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盜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五О七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盜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參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被告甲○○涉犯盜匪等案件,坦承其自身犯行,所犯罪嫌重大,且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又對涉案共犯者前後供述不一,有待進一步查證,非予羈押,難以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九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一年一月十九日延長羈押,復禁止接見通信。
二、茲本院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後,認雖因證人傳訊查證完畢,已無串證之虞,然其餘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惟已無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爰予解除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零五條第四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趙家光
法官周玉群法官邱泰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慧君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