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7年訴字第19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九三○號
原告甲○○被告丙○○訴訟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八十九年三月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給付工程款訴訟之法律關係,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八十九年三月八日裁定命在該給付工程款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字第三四號事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王金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