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上訴字第1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四五一號G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未遂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日執行羈押,嗣於九十一年二月二日第一次裁定延長羈押,茲於第一次延長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陳珍如法官黃三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陳淑貞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