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四○號
原告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李泰宏 律師被告甲○○住台北縣新店市○○路○○○號四樓訴訟代理人 蕭芳芳 律師被告乙○○被告丁○○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五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李昆曄
法官魏于傑法官柯姿佐右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陳敏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