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九五號
原告坤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異昌 被告千煒通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基昇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住所雖有設於本院轄區內之「台北縣汐止市○○○路○段○○號十一樓」,惟本件原告係本於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承攬報酬及違反承攬契約所生之損害賠償,兩造就此曾以書面約定,合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兩造所簽「桃園蘆竹廠辦大樓結構工程承攬合約書」第四十一條在卷可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台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王本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翁禎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