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常業強盜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三九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鍾康治律師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李壬浩 律師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甲○裁定如左:
主文乙○○、丙○○均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丙○○涉犯強盜等案件,經甲○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訊問後,認為被告二人各已坦承部分犯行,犯嫌重大,且均涉犯最輕甲○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曾於遇警圍捕時,有駕車衝撞加速逃逸等事實,即有逃匿之虞,均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三款情形,且被告二人犯罪時,持用兇器,手法凶惡,如不予羈押,亦有騷擾證人、告訴人之虞,且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應有羈押之必要,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開始羈押。又因本件迄九十一年二月間尚未審理終結,而前項情形依舊存在,經依法訊問被告後,爰裁定自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今本件尚未審理終結,而前項應予羈押之情形依舊存在,經依法訊問被告後,爰裁定自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黃程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