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簡上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六四號
上訴人乙○○送達代收人丙○○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謝明珠
法官劉又菁法官洪于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林佳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簡上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六四號
上訴人乙○○送達代收人丙○○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謝明珠
法官劉又菁法官洪于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