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交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34號原告 張志平
張麗君 共同訴訟代理人 馬偉涵 律師被告 李坤宸
李有源 李嘉盈 潘書維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交易字第47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藍君宜法官陳怡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書記官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