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881號原告新竹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邱鏡淳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曾聲請對被告 陳政淦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小太陽希望工程協會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貳萬貳仟叁佰叁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仟柒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貳佰叁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