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易字第17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易字第1750號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己○○(即被告庚○○之配偶)上訴人即被告甲○○
樓之1上訴人即被告乙○○
號4樓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監獄上訴人即被告丙○○上訴人即被告戊○○被告丁○○
庚○○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7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林欽章法官蔡名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