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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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56號原告 蔡逸群 訴訟代理人 汪廷諭 律師被告 柳秀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64,72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3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凱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書記官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