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5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建昌2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9年度執聲字第2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建昌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建昌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僅記載徒刑),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易科罰金,以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者為限,若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亦不得易科罰金,故於諭知判決時,毋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毋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等情,迭經司法院院字第2702號、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著有明文,復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79號解釋(民國99年7月16日公布)重申上開解釋旨在藉由自由刑之執行矯正犯罪,目的洵屬正當,亦未選擇非必要而較嚴厲之刑罰手段,與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制度之本旨無違,亦與憲法第23條規定之比例原則尚無牴觸,並無變更之必要。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陳建昌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案件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1所示案件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茲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親簽之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切結書1紙在卷可佐(見執行卷第7頁),是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訴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義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書記官廖涵萱附表:受刑人陳建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自訴│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號││││)機關年度├─┬─────┬─────┼─┬─────┬─────┤││││││案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判決確定日││││││││院│││院││期││├─┼──┼────┼─────┼─────┼─┼─────┼─────┼─┼─────┼─────┼─────────┤│1│毒品│有期徒刑│106/1中旬│彰化地檢│中│107年度上│107/5/22│中│107年度上│107/6/13│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危害│4年│某日至│106年度偵│高│訴字第367││高│訴字第367││字第3709號│││防制││106/2/13│字第2072、│分│號││分│號│││││條例│││2073、4825│院│││院│││││││││(聲請書附│││││││││││││表漏載)號││││││││├─┼──┼────┼─────┼─────┼─┼─────┼─────┼─┼─────┼─────┼─────────┤│2│妨害│有期徒刑│105/6/3│彰化地檢│彰│106年度訴│108/12/11│彰│106年度訴│109/1/14│彰化地檢109年度執│││自由│6月││105年度偵│化│字第1051號││化│字第1051號││字第713號││││││字第11702│地│││地│││││││││號、106年│院│││院│││││││││度少連偵字│││││││││││││第4、31號│││││││││││││(聲請書附│││││││││││││表漏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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