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96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耀堂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7年度毒偵字第18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被告王耀堂疾病痊癒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王耀堂因呼吸衰竭、肺炎、菌血症、敗血性血栓、左側氣胸等多種疾病,於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基隆長庚紀念醫院就醫,近期更因診斷感染性脊椎炎併肌肉化膿而在該院住院中,有前揭醫院108年
7月16日長庚院基字第1080750117號函在卷可按,並經該院評估被告現在行動不便,身心狀況暫不適合出庭應訊等情,亦有上開函件在卷可考,綜上各節,足徵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爰依前揭規定,裁定本案於被告疾病痊癒能到庭前停止審判。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施添寶法官李謀榮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書記官林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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