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027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027號

聲請人 姚淑眞

上列聲請人姚淑眞因與相對人 黃炳鈞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姚淑眞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黃炳鈞(住彰化縣○○鎮○○里○○街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乙份(記事欄勿省略),倘係外籍人士,請提出居留證或護照影本,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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